各县(市)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014年10月8日,《焦作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经河南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现予以印发,请各县(市)区、各成员单位按照《焦作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安排,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按时完成普查任务。
附件:焦作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2014年10月13日
附件
焦作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为做好焦作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豫政〔2014〕58号)精神,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的通知》(焦政〔2014〕2号)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任务
查清地名基本情况,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建立和完善市、县两级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即国家地名数据库),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建立地名普查档案;将普查成果进行转化与应用,为社会提供方便快捷有效服务。
(一)调查地名基本情况。普查行政区域,非行政区域,群众自治组织,居民地,交通运输设施,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设施,纪念地、旅游地,建筑物,单位,陆地水系,陆地地形等11大类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并按照要求形成图文信息对照。
(二)规范地理实体名称。根据国家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和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如各地产业园区及其内部道路等;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切实解决地名上存在的一地多名、地名重名,地名命名罔顾传统、刻意崇洋、虚张声势、名不符实,地名译写不准确、用字不规范、含义不健康等问题。
(三)设置地名标志。根据实际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地名标志。
(四)开发、应用普查成果。利用地名普查成果,编纂出版焦作市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建立、完善市县两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五)建立地名普查档案。实现地名普查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数字化管理。
二、普查范围
焦作市行政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区域。
三、组织实施
焦作市地名普查工作由焦作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简称焦作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焦作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焦作市地名普查办)设在市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焦作市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宣传和督促检查验收。
此次地名普查以县级政区为单位进行。普查涉及的县级人民政府相应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标准名称为XX县(市)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简称XX县<市>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简称XX县<市>区地名普查办),办公室设在县(市)区民政局,按照国务院、河南省和焦作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普查工作。
四、职责分工
焦作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职责:
(一)组织领导焦作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
(二)制定焦作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有关政策和保障措施。
(三)协调解决焦作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中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焦作市行政区域内重要地名命名更名事项,并报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审核上报焦作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
(六)承办国务院、河南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交办的有关工作。
焦作市地名普查办职责:
承担焦作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焦作市地名普查业务指导与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焦作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普查宣传动员。
(二)组织编制焦作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计划,负责拟定相关文件。
(三)负责焦作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
(四)负责市地名普查的会议组织、业务培训等。
(五)负责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地名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六)负责地名普查成果质量监督和检验,组织实施普查成果检查验收,成果上报和建档工作。
(七)负责指导完善市、县两级地名和区划数据库信息,组织全市地名普查成果的汇总、统计分析、普查报告的编制。
(八)负责组织编纂普查地区标准地名图、录、典、志等。
(九)负责组织全市地名普查信息综合应用服务。
(十)承办焦作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焦作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依照各自职能,认真做好地名普查的协助、配合和相关资料的整理提供工作,指导和督促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应部门配合做好地名普查工作,并确保信息和数据的准确性、有效性和现势性(具体职责详见附件)。
五、时间安排
焦作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从2014年7月1日开始,到2018年6月30日结束,按照“试点先行、压茬跟进,重点督促、全面落实”的原则,分四个阶段实施。省、市普查办选取作为试点单位的解放区、武陟县先期开展普查,其他县(市)区分阶段压茬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14年12月31日。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普查准备。2014年7月至12月,市本级以及解放区、武陟县完成组织动员、成立机构、搜集资料、制定方案、人员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2015年1月至6月,其他县(市)区完成以上工作。
第二阶段,普查实施。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解放区和武陟县完成普查及汇总、上报和自查工作。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其他县(市)区完成以上工作。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2016年7月至12月,市地名普查办对解放区、武陟县进行核查之后,迎接省地名普查办对两区、县的检查验收。2017年1月至6月,市地名普查办对其他县(市)区进行核查之后,迎接省地名普查办对其他县(市)区进行检查验收。
第四阶段,完善成果。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完成全市地名普查成果完善、汇总和上报省地名普查办工作,建立档案,开展普查成果开发应用工作。
六、方法步骤
此次普查采取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县级政区为单位、以乡镇级政区为单元、以村(社区)为网格,建立县(市)区、乡镇(街道办)、村(社区)的三级属地负责制度,采取条块结合的方式,通过拉网式普查和部门采集信息的有机结合,实现地名信息普查全覆盖和无缝衔接。
(一)制定方案。县(市)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要根据国务院和省、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地名普查实施方案,报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审批。
(二)人员培训。市地名普查办负责对市本级和县(市)区地名普查办成员单位人员进行培训;各县(市)区地名普查办负责对乡镇(街道办)、村(社区)普查登记员和非行政区域单位培训。
(三)收集资料。全面搜集与地名相关的历史沿革、名称由来以及相关属性信息资料和影像资料,包括图、录、典、志等,尤其是上世纪80年代开展的第一次地名普查资料的收集,对资料进行整理、甄别、论证和审定。
(四)实地踏勘。实地调查地名现状,查清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
(五)标准化处理。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地名管理有关法规政策,按照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普查的地名进行审定和标准化处理。
(六)设置地名标志。按照工作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地名标志。
(七)建立完善数据库。将地名文字和图形信息及多媒体数据录入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根据地名普查成果和工作图,修改矢量地图上的地名注记和变化的地物。
(八)制作成果。
1.填写各类地名普查成果表。
2.标绘地名普查成果图。
3.对地名普查成果和文件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
4.起草地名普查工作总结。
5.起草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审批报告。
(九)审核验收。审核内容包括组织实施(包括成立机构、建立组织、制定方案或工作计划、人员培训及工作制度等方面)和普查成果(主要包括地名普查工作图、成果图、各类表格、数据库等)两个方面。按照“分批审核、分批验收”的原则,焦作市地名普查办负责全市地名普查成果的初审和配合省地名普查办开展审核。县(市)区地名普查成果由县(市)区地名普查办先行自查,根据自查情况改进后报市地名普查办核查,上述工作完成后报省地名普查办进行审核验收。
为确保地名普查质量,省地名普查办将组织由地理、地名、方志、民俗等有关方面专家参加的省地名普查成果审核验收组,对县(市)区地名普查成果进行审核验收。市本级及县(市)区都要成立由有关地名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的地名普查质量监督小组,对地名普查工作进行全程质量监控。
(十)成果审定。焦作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由省地名普查办组织审核后报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县(市)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由市地名普查办组织审核后报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审定。
(十一)上报归档。地名普查成果审核验收合格后,逐级上报。完成地名普查文件、资料、成果等的立卷归档工作。
(十二)编纂出版地名出版物。市民政局负责组织编纂出版全市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县(市)区民政局负责组织编纂出版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
(十三)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利用地名普查成果,建立完善地名网站,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严格按照国务院地名普查办制定的《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和有关政策规定、技术标准开展工作,定时上报工作进度和工作信息。
(二)要做好有关资料、数据和信息的分类管理工作。涉密资料、数据和信息须严格按照保密规定执行。
(三)涉及跨省、市、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地理实体名称,要充分与对方协商,如表述不一致时,要及时报省、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研定。
(四)在军事管理区等敏感地区开展地名普查时,要事先与驻军单位沟通。
(五)要积极稳妥地做好涉及民族地区的地名命名、更名工作。
(六)各地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以及宣传栏、街路牌广告栏等多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
焦作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职责
市民政局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宣传和督促检查、审核验收,负责地名普查日常工作,负责地名普查成果转化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地名普查经费的保障落实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协调督促县(市)区财政部门落实地方经费。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第二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资料、基础地理信息、地质公园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史志办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地方志等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档案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与地名相关的历史沿革、名称由来以及相关属性信息资料和影像资料的查询提供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地名普查方案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及其他有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以及所需能源(包括电力)设施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统计局负责社会、经济、人口等相关统计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政府国资委负责市属和国家、省驻焦国有各类各型企业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编办负责市人大、政协、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人口、户籍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类学校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各级各类医院以及基层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急救机构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体育局负责体育场馆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文化场馆等相关资料和各类新闻出版单位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旅游局负责旅游资源、全国风景名胜区等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各类开发区、经开区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各类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通信设施、通信线路、通信基站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各类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政公用设施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第二次全国公路普查、第三次全国港口普查焦作市成果以及公路、水路等交通运输设施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各类涉农单位(农场、农业园等)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粮食局负责各类粮食储备和大型加工等相关单位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林业经营管理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焦作市成果等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市属安全生产监管和涉危设施管理等单位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民宗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民族事务及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等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园林局负责园林、绿地、游园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文物局负责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河南成果、世界文化遗产、全国及全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焦作黄河河务局负责黄(沁)河水利设施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广播电视台负责各类广电设施和相关单位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邮政管理局负责邮政网点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焦作车务段负责铁路运输设施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焦作供电公司负责变电站(所)等电力基础设施及供电服务网点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焦作军分区负责军事管理区和军事禁区内地名普查的协调保障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