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10月15日施行 再使用洋名称违规 |
发表时间:2013-10-16 浏览:3238 |
今后,新建小区或者新建的商业机构,再使用洋名称就违规了。9月6日,省长谢伏瞻签署第156号省政府令,公布了《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该办法已从10月15日起正式施行。
【地名命名】
禁用外国人名和地名作地名
办法规定: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名字、外国人名和外国地名作地名;同一县(市、区)内的乡、镇名称,同一乡、镇内的自然村名称,同一城市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道路(街、巷)、公园、公共广场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地名更名】
不得“一地多名一名多写”
办法规定: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另外,使用国家领导人名字、外国人名和外国地名作地名的,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
【法律责任】
违反最高可处1000元罚款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与销名,不得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遮盖、损毁地名标志,需要移动或者拆除地名标志的,应当与地名标志的设置部门或者单位协商一致,并承担移动或者拆除等相关费用。违反本办法,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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