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审批职能移交的公告 |
发表时间:2023-08-10 浏览:827 |
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第十二条第(六)款规定:“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根据上级部门统一部署要求,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审批事项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县民政局不再承担此类地名的审批职能。 特此公告 武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武陟县民政局 2023年8月9日 |
【 复制地址 】【 收藏 】 【 打印 】 【 关闭 】 |
下条新闻:武陟县民政局组织召开全县区划地名工作暨“乡村著名行动”动员培训会 上条新闻:焦作日报记者实地采访我县红色地名故事 |